平山县人民政府
 
平山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补贴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9-2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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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国家和省、市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本实施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是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以下简称“缴费补贴”),是指符合参保补贴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政府给予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专项补贴。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被征用土地,是指征地时被征地农民或农户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其他农用地等。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在平山县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由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被征地后以户为单位完全失去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村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称为被征地农民)。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完全失去土地是指县政府依法统一征地后,以户为单位完全失去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用地。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 补贴范围:具有本村户籍,以家庭联产方式取得承包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地后以户为单位完全失去土地且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的被征地农民,作为享受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缴费补贴认定的基本依据。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征地的,补贴对象年龄认定的基准时间为县政府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当月(此《公告》多次发布的,以第一次为准)。出生日期以户籍登记为准,并按认定的年龄享受相应年限的缴费补贴。
以基准时间当月为认定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纳入缴费补贴范围:
(一)非政府依法征收、以租代征、非法买卖、流转土地、土地置换造成完全失地的;
(二)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的;
(三)户籍未迁出的已婚人员,在对方所在地已享受政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
(四)在基准时间前户籍已迁出、已经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被征地农民;
(五)空挂户(无承包地、无住房、有户籍);
(六)没有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
(七)因丧偶或离婚等原因,本人及其子女,户籍已迁回、返村居住但在对方集体经济组织有承包地的;
(八)正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缴纳职工养老保险以及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办理退休的人员;
(九)承包的土地确权给子女,由子女进行农业生产的;
(十)被征收土地未提取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的。
第八条 现役军人、服刑人员,经认定符合缴费补贴条件的,先行建立参保补贴个人账户,并予以封存,本人需在退役、刑满释放当年办理参保手续,次年按照政策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基准时间、补贴标准及享受补贴政策与同期征收土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相同。逾期不办理参保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户籍已迁出的已婚人员,在对方所在地未享受村(居)民待遇的,且在本村以家庭为单位取得承包地的,本人可认定为享受补贴人口,其子女不予认定。
第十条 被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没有明确使用权人、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或实行其他形式发包等特殊情形的,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研究提出建议名单,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通过并公示后,由村委会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并再次公示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
第三章 缴费补贴标准和方式
第十一条 符合缴费补贴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经选择不得更改。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全部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标准按基准时间上年度河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0%×12%×补贴年限。
补贴年限的确定:男年满16至45周岁、女年满16至40周岁(不含在校学生),补贴年限为3年;男年满46至50周岁、女年满41至45周岁,补贴年限为5年;男年满51周岁、女年满46周岁及以上未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补贴年限为实际年龄减去男45、女40;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享受15年的缴费补贴。
第十三条 缴费补贴年限的扣除
(一)补贴对象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养老保险补贴的,享受缴费补贴的年限按“补贴年限”减去“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养老保险补贴的年限”计算。
(二)按职工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15年的被征地农民,基准时间之前(含基准时间)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办法继续参保缴费的,缴费补贴年限依据其缴费年限核减后计算,按照同批次补贴计发方式计发。其中,男年满51周岁、女年满46周岁以上人员,补贴年限用同等条件应补贴年限减去机关、企事业单位实际缴费年限确定;男年满46周岁未满50周岁,女年满41周岁未满45周岁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参保补贴补足5年(机关、企事业单位缴费年限满5年及以上的,不享受补贴);男年满16至45周岁、女年满16至40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缴费年限不足3年的,参保补贴补足3年(机关、企事业单位缴费年限满3年及以上的,不享受补贴)。
第十四条 缴费补贴主要用于对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或对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补贴;缴费补贴不得用于冲减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欠费。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一次性计入本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后年度由本人按规定继续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直至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先建立个人账户。
被征地农民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为每人建立“缴费补贴账户”,凭缴费权益记录单或缴费票据等逐年报销。补贴对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按规定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其缴费补贴余额一次性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补贴对象死亡的,缴费补贴余额可依法继承。
第四章 缴费补贴申领程序
第十六条  村(居)委会负责补贴对象的资格初审并填报、收集以下材料
(一)以户为单位填报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资格认定表及补贴对象名单;
(二)收集补贴对象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在校、服役、服刑佐证材料等;
(三)指导补贴对象填表、签字(摁手印)确认;
(四)村委会审核补贴对象提供的所有材料原件,材料的复印件需由村委会审核人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
第十七条 补贴对象资格的认定程序
(一)村委会初审通过,将补贴对象名单公示7天,无异议后,填写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资格认定表,并在申报意见栏签字、盖章,连同认定需要的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政府复审。
(二)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对村委会报送的认定材料进行复审,如有异议,退回村委会重新调查核实、补充完善。补贴名单有变化的,要重新公示。
(三)复审通过后,乡(镇)人民政府报相关部门对应享受的补贴金额进行确认。
(四)乡(镇)政府督促村委会组织补贴对象及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和缴纳保险费。
第十八条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县社保经办机构将缴费补贴金额一次性计入本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缴费补贴账户”。实行先缴后补,以养老保险征收机构开具的年度缴费凭证为依据按规定进行逐年报销,缴费补贴额度用完为止。补贴对象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缴费补贴仍有结余的,余额一次性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第五章 待遇计发
第十九条 符合缴费补贴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后,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十条 符合缴费补贴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60周岁及以上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资金全部到账的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全部缴费补贴金额除以139按月计发,支付终身;未满60周岁不满足领取待遇条件的,本人按规定继续缴费,从达到法定领取待遇条件之月起,按照全部缴费补贴金额除以139按月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终身。所需资金不足时,由县财政予以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个人账户仍有结余的,余额一次性支付法定继承人。
第六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以县为单位统筹管理使用,县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社会保障费相关账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收入户及支出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在征收农用地报批前,按征地区片价20%的比例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社会保障费计入征地成本,按照“谁用地、谁负担”的原则征缴,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土地使用者缴纳。县政府综合本地土地征收、被征地人员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需求等因素适时调整社会保障费提取比例,每三年调整一次或重新公布。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不足部分和缓解基金支付风险。风险基金在土地征收时即征即提,其计算公式为: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征地面积×提取比例(5%)。
第二十四条 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自收到批复文件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转送县财政部门、县人社部门,县人社部门及时足额将批复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风险基金划入财政专户。征地未获批准的,所提取的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社会保障费及其产生的利息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投资运营,不能用于平衡一般公共预算或其他支出。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纪违法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实行多渠道筹集方式,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参保缴费资助。
第二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在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专款中列支。以上资金不足以支付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时,由县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主体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
县人社部门履行牵头职责,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政策制定;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审核和社会保障费收缴、收入户及支出户管理;负责组织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登记,待遇发放以及各种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民享受缴费补贴人员身份的走访、调查、公示、确认等工作;负责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的个人基本信息,审核被征地后户人均土地面积,在相关职能部门配合下,确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格、补贴金额;负责配合县人社局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负责被征地农民档案保存管理。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做好用地审查、被征地农民的调查登记工作;负责确认征收土地的地类及用途;负责征地组卷报批工作和参保人员名单;配合乡镇、县人社局及其他部门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相关工作;负责提供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批复,配合县人社局做好社会保障费、风险基金收缴和拨付工作。
(四)县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财政专户、风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拨付相关资金。
(五)县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户籍确认工作。
(六)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核实被征地家庭土地面积和指导农村经济组织确认成员身份。
(七)县发改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查,建设单位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纳入用地费用中并列入概算总投资。
(八)县税务部门负责做好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
(九)县纪委监委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履职和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有关政策衔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征地批次,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年龄、补贴范围基准时间的认定:2020年6月30日(不含)以前征地的,以2020年6月30日为基准日计算补贴人员年龄;2020年6月30日至本办法实施前征地批次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年龄、户籍、生存状况、参保情况、人员类别等,以国务院或河北省政府、石家庄市政府下达征地批复文件之日为基准日。出生日期以户籍登记为准。
第三十条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被征地后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衔接政策规定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平山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2024〕—67)、《平山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平政办〔2025〕5号)同时废止。今后国家、省、市出台新政策后,按新政策规定重新调整我县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县人民政府另行研究确定。
                             2026年9月22日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