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引导和规范公共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适应县城管理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提升城市文明程度和居民文明素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公约:
一、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公共礼仪,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言谈举止文明;
(二)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保护绿地和花草树木,不乱扔垃圾、不乱排污水,自觉清理居家院落、楼道阳台、房前屋后的垃圾杂物;
(三)节约资源,合理消费,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坚持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四)移风易俗,文明节庆,文明婚丧嫁娶、文明祭扫;
(五)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重礼谦让,树立良好家风;
(六)遵守旅游规范,爱护文物古迹和自然风景名胜;
(七)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使用电梯先出后进,使用扶梯依次有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文明等候,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让座;
(八)遵守交通规则,行人在人行道内行走,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驾驶车辆文明礼让,不争道抢行;骑行电动自行车时自觉佩戴安全头盔,保障出行安全;
(九)在路口等红灯的直行机动车,不要占用右转车道;等红灯的直行非机动车自觉给右转车辆让出右转通道,以避免拥堵,妨碍车辆、行人通行。
(十)机动车按照停车泊位指示方向和位置有序停放,不在未施划泊位处随意停放;非机动车在指定区域排列整齐、有序停放。不非法占用无障碍停车位,非新能源汽车不占用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
(十一)自觉遵循“短停快走”原则,不长期占用免费公共车位,临时停放即停即离,让公共资源惠及更多群众;
(十二)参加集会、观看演出和赛事,服从现场管理,保持现场整洁,文明观演;
(十三)遵守网络文明公约,文明上网。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营造健康网络空间;
(十四)文明经营,遵守商业经营规范,不出店占道经营,不产生油烟噪音扰民;落实“门前三包”责任,自觉维护门前环境卫生和秩序;
(十五)积极参与社区环境卫生整治行动,共同维护公共区域卫生整洁;
(十六)树立低碳生活理念,选择步行、共享单车、自行车、乘坐公共交通等方式绿色出行。
二、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在公共禁烟场所吸烟;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塑料袋、烟蒂、纸屑、饮料罐、口香糖、果皮等废弃物;随意倾倒污水、垃圾;在公共场所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宣传物品,随意发放小广告;
(三)在公共场所任意堆放杂物,私搭乱建,侵占公共空间毁绿种菜,私占、损坏绿地和公共设施;
(四)携犬出户不束犬链,不及时清除在公共场所产生的排泄物;
(五)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音响器材音量超标,干扰周围环境;沿街商铺、车辆行驶中高声播放乐曲、广告,损害公共环境;
(六)驾驶机动车拨打接听手持电话、向车外抛掷物品,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鸣喇叭,变更车道、超速行驶、追逐竞驶;停车超出或骑跨泊位,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
(七)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超速行驶,违反规定停放车辆;
(八)占用消防通道停放车辆,擅自在公共道路及道路两侧设置停车泊位、车位锁、隔离桩、栏杆及其他影响通行的障碍物;
(九)城区沿街单位、商铺门前违法占道停放车辆或有其他妨碍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的行为;
(十)未取得经营许可占用道路清洗、维修车辆及汽车美容;利用市政道路或在“门前三包”责任区内违规私设快递柜、充电桩及其他设施;
(十一)未经批准,在城区主次干道、公共场所和“门前三包”责任区内随意摆摊设点、售卖商品;
(十二)行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在机动车道上行走或者闯红灯、跨越交通护栏;
(十三)在互联网等媒体上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俗淫秽信息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违背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信息;
(十四)在禁限制区域及时间段内,燃放烟花爆竹;
(十五)酗酒滋事,聚众赌博;
(十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文明行为。
三、倡导下列公共文明行为
(一)参加各类文明实践活动,加入依法设立的志愿服务组织;
(二)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三)对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呼救,并提供必要帮助;
(四)参加扶贫、济困、助学、助医、救助灾区等各类文明实践活动;
(五)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及组织;
(六)其他崇德向善、热心公益、奉献社会的行为。
四、附则
(一)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公约同时废止。
(二)本公约由县文明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