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人民政府
 
平政办〔2016〕67号关于印发平山县非警务报警与公共服务平台分流对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01    来源:
【字体: 】    打印

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非警务报警与公共服务平台分流对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平山县非警务报警与公共服务平台分流对接工作实施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7日  


平山县非警务报警与公共服务平台

分流对接工作实施方案


近年来,全县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接警量大幅攀升,其中非警务群众求助、纠纷、咨询占比较重,挤占了有限的公安接警资源和处警力量。为建立职责明晰、优势互补、规范高效、方便群众的社会服务联动体系,促进公安机关进一步优化警务资源,确保紧急突发警情快速有效处置,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非警务报警与公共服务平台分流对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围绕“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运转顺畅、处置高效、群众满意”的原则,按照“先易后难、先急后缓、先特殊后一般”逐步推进的工作思路,将非警务报警自110报警服务台分流到相关部门,促进警务资源发挥最大效能,促进政府资源合理利用,切实让群众享受到更加准确、方便、快捷的服务,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二、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非警务报警与公共服务平台分流对接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周海军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杨彦景任副组长,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政府信息中心副主任盖建波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非警务报警与公共服务平台分流对接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

三、分流事项和受理范围

(一)分流事项

1.涉及水电气暖、开门开锁、扶助救助、法律援助、遗失物品等求助;

2.涉及经济、家庭、邻里、消费、买卖、劳资、宅基地等纠纷;

3.涉及违反各类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等违法行为的举报;

4.涉及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公共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

5.涉及对法律、法规、政策和职能部门、公共服务单位有关业务的咨询等。

(二)受理范围

政府职能部门设有公共服务平台的,由公共服务平台受理相关事项的求助、咨询、举报、投诉,未设立公共服务平台的,由该部门值班室受理相关事项的求助、咨询、举报、投诉,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电话。

如:供热办受理涉及供暖的咨询、举报、投诉、维修等;运管站受理出租车纠纷、举报黑出租等;林业局受理涉及林地资源保护的举报等。

四、非警务报警分流对接工作流程

县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接到群众非警务报警后,严格按照如下流程进行分流:

(一)公安机关接警员向群众耐心解释非警务报警分流政策。

(二)群众对非警务报警分流政策表示支持理解的,公安机关接警员建议群众拨打相关热线或政府职能部门值班室电话,并将受理情况录入勤务指挥平台。

(三)群众执意要求公安机关受理或转接相关热线未成功的,公安机关接警员要迅速指令出警单位出警,并将受理情况录入警务指挥平台,出警单位可根据情况现场解决或向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移交。

(四)受理群众求助、咨询、举报、投诉等事项,或接到公安机关非警务报警分流后,政府职能部门要热情接待、认真受理,限时办结。

(五)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服务平台,受理群众求助、咨询、举报、投诉后,要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在职责范围内,积极为群众解决问题。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非警务报警与公共服务平台分流对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明确分管领导,细化责任、严格落实。

(二)强化配套机制。已根据上级要求开通公共服务热线的,要加强建设维护、应急装备、物资配备和相关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必须做到24小时开通热线,并结合各部门担负的任务,加强处置队伍建设,同时,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民间调解、司法调解机制建设,确保非警务报警分流出去后有人管、能管好。

(三)强化督导检查。要结合机关作风整顿,建立监督、检查、问责机制,切实处理好群众求助、咨询、举报、投诉等事项。县政府办公室要对全县非警务报警分流对接工作进行定期通报,对热线不畅通、分流不畅通、处置不规范、群众不满意的,要进行责任倒查和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负责任、不作为、乱作为造成重大影响的,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省市服务热线》

附件:

省市服务热线


一、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实行非警务报警与公共服务平台分流对接的通知》明确的28个服务平台热线

110(报警服务台):受理刑事案件、治安案(事)件、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群体性事件报警,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求助;对正在发生的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

12345、961890(市政府公开电话群众服务热线):受理群众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需要政府解决困难、问题的求助,群众对政府职能部门、公共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群众对政策、政务信息的咨询。

120(急救中心):受理突发性疾病患者求助、各类紧急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

12301(旅游咨询投诉热线):受理旅游咨询、旅游投诉、旅游救援。

12305(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受理邮件寄递,报刊订阅、零售、投递,邮政汇兑,集邮票品预订、销售等事项的求助、咨询、举报、投诉。

12313(烟草热线):受理烟草行政执法和涉及假烟、走私烟等事项的求助、咨询、举报、投诉。

12315(工商部门热线):受理工商部门职责范围内消费者对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诉,受理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或其他违法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经营违法行为的举报。

12316(“三农”热线):受理农业技术、农业政策、农产品市场价格信息咨询和职责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资打假等事项的求助、咨询、举报、投诉。

12318(文化市场举报热线):受理营业性演出活动、歌舞娱乐和游艺娱乐等场所经营活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等事项的求助、咨询、举报、投诉。

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受理市政管理、市容环境卫生、违章占道经营、园林绿化、道桥管理、排水、照明等事项的求助、咨询、举报、投诉。

12320(卫生热线):受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服务等事项的求助、咨询、举报、投诉。

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热线):受理知识产权维权、商标侵权、专利侵权、假冒专利、著作权侵权等事项的求助、咨询、举报、投诉。

12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热线):受理食品(含食品添加剂)在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在研制、生产、经营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事项的求助、咨询、举报、投诉。

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受理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才队伍建设、人事制度改革、工资收入分配、劳动关系等事项的求助、咨询、举报、投诉。

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受理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等事项的求助、咨询、举报、投诉。

12338(妇女维权服务热线):受理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事项的求助、咨询、举报、投诉。

12348(法律热线):受理群众有关法律问题的咨询。

12349(居家养老服务平台):受理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

12350(安全生产热线):受理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等事项的求助、咨询、举报、投诉。

12351(工会热线):受理职工权益保护事项的求助、咨询、举报、投诉。

12355(青少年服务台):受理青少年权益保护事项的求助、咨询、举报、投诉。

12356(卫生和计划生育阳光服务热线):受理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无证行医等事项的求助、咨询、举报、投诉。

12358(价格监督举报热线):受理操纵市场价格,不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等价格违法行为等事项的求助、咨询、举报、投诉。

12365(质监热线):受理生产领域假冒伪劣产品质量等事项的求助、咨询、举报、投诉。

12366(税务热线):受理涉税违法、发票违章等事项的求助、咨询、举报、投诉。

12369(环保热线):受理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放射性污染源、企业噪声等事项的求助、咨询、举报、投诉。

12398(电力监管举报投诉热线):受理违反国家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行为等事项的求助、咨询、举报、投诉。

95598(国家电网服务热线):受理电力故障报修、服务质量投诉、涉电违法行为举报、用电信息查询等。

二、石家庄市已公开的其他服务热线

95158(新奥燃气热线):受理燃气用户检测、改装、维修、抢险及用户咨询业务。

96599(公交公司热线):受理涉及公交车咨询、查询、表扬、投诉,公交车上遗失物品求助等。

96122(高速热线):受理高速路况查询,高速拖车服务求助、咨询、投诉等。

966008(救助站热线):受理街头流乞人员或需要救助困难群众的求助。

86112211(供水热线):受理涉及供水服务的求助、咨询、举报、投诉。









                                                                                 

     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9日印发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