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科工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事项备注 | ||
法定实施主体 | 法定行使层级 | 第一责任层级 | ||||
1 | 对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处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 (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2.《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22〕第2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依照《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给予处罚。”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县级 | |
2 | 对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处罚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县级 | ||
3 | 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的处罚 | 1.《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 (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 (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 (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2.《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22〕第2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依照《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给予处罚。”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县级 | |
4 |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的处罚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县级 | ||
5 |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的处罚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县级 | ||
6 | 对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的处罚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县级 | ||
7 |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处罚 | 1.《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2.《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22〕第2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依照《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给予处罚。”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县级 | |
8 | 对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处罚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县级 | ||
9 | 被处以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行政处罚的企业,对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违反规定聘用以上人员的行政处罚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三十一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被处以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盐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不得担任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前款规定聘用人员的,由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县级 | |
10 | 对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行政处罚 |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加工或者批发碘盐,没收全部碘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县级 |
平山县科工局行政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事项备注 | ||
法定实施主体 | 行使层级 | 第一责任层级 | ||||
1 | 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食盐、原材料、工具、设备及场所 | 1.《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三条“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采取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盐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盐业主管部门调查涉嫌盐业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 2 号)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采取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盐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盐业主管部门调查涉嫌盐业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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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县科工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4年版)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事项备注 | ||
法定实施主体 | 行使层级 | 第一责任层级 | ||||
1 | 对生产、经营、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实施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9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订)第五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7月2日,工信部48号令,2019年1月1日施行)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县级 | |
2 |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生产行为的监督管理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信部令第30号)第十九条“各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进行生产。……” 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工信部令第29号)第四条“……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协助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4.《河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 第 4 号)第四条“……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县级 | |
3 | 对食盐经营秩序的检查 | 1.《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四条“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管理,防止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 第二十三条“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2.《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 2 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管理工作。……”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县级 |
平山县科工局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4年版)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事项备注 | ||
法定实施主体 | 行使层级 | 第一责任层级 | ||||
1 |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时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2.《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方案包括被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残留物料、污染物、污染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处置以及应急措施,土壤污染防治要求和对周边环境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应当在拆除活动十五个工作日前报所在地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拆除活动相关记录应当归档保存。” |
生态环境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县级 | |
2 |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的评价报告备案 | 1.《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2018年第26号公告)第二十一条“评价机构应在评价报告完成后三十日内,将评价报告报被评价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其网站上按下列项目予以公布:企业名称,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种类与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名称,评价机构名称。” 2.《河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冀工信节〔2020〕133号)第十六条“评价报告实行备案制,水泥、商砼、发电行业评价报告由省级备案并公示,其他行业评价报告由市级(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备案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种类与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名称、评价机构名称。 评价报告公示期满后有效。”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县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