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2026-05-13 15:25
发布时间:2026-05-13 15:25 来源: 【字体: 打印

山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即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统筹推进行政执法公示与政务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要求,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和格式。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2.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2.要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确保执法文书完整准确。要把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对受理申请、现场执法检查、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核、听取陈述申辩、听证、案件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文字记录。

3.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要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

    行政执法机构依法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合法性审核和备案

  (一)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

(二)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的;

  ()行政执法事项涉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达10人以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行政执法事项存在法律适用疑难、情节复杂或者定性争议较大的;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审核的

农业农村局根据结合部门实际,按照行政执法决定类别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和具体标准,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