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山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解决好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促进县域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在省市指导下,结合我县实际,2020年6月出台了《平山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2021年11月出台了《平山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开始实施。方案和细则运行期间为符合条件的32名参保人员落实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群众反映良好。因2份文件均已过实施期限,2024年12月我县又重新出台了《实施方案》,现需配套出台《实施细则》。
二、起草过程
《实施细则》自2025年7月开始起草,完成初稿后,征求了省人社厅、市人社局等上级部门意见,提出了部分修改意见,均已采纳。同时,书面征求了县纪委监委、审计局、公安局、税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发改局、平山镇、东回舍镇、南甸镇、温塘镇等相关单位意见,并经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政府法律顾问法律审查,均无意见。此外,于会前征求了各县领导意见,形成上会稿。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包含9个章节41项条款。主要内容为:
第一章,总则。指出了细则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各部门职责。主要为完全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提供政府补贴,由人社局负责经办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乡镇政府负责资格审核。
第二章,补贴范围和对象。补贴对象为本村户籍、年满16周岁、完全失地的农民。现役军人、服刑人员等特殊群体另有规定。
第三章,参保补贴标准和方式。补贴标准根据省平均工资、缴费比例和补贴年限计算,补贴年限按年龄分段确定。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贴通过个人账户或缴费报销方式发放。
第四章,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填写申请表,经村委会讨论、乡镇政府核准公示后,由村委会出具失地证明,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社保经办机构。
第五章,个人账户管理。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农民建立和管理参保补贴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余额在出国定居、死亡、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或享受待遇后有结余时,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六章,待遇计发。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后,养老金从次月起计发,实行社会化发放。待遇标准根据所参加的养老保险类型确定。服刑期间停发待遇,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
第七章,资金筹集和管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主要来源于政府按比例计提的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八章,职责分工。各部门各司其职,人社局主管社保业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土地征收和数据提供,财政局管理资金,乡镇政府负责具体调查和资格初审。
第九章,附则。明确了报批材料和审核流程,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四、意见建议
建议此件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印发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