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人民政府
 
《平山县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8-1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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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县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现就《平山县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及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切实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推动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向属地化、社会化、规范化转型,确保退休人员得到更高质量的服务。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19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办法〉的通知》(石政规〔201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为十章,包括总则、职责分工、人员机构、经费保障、活动场所、移交程序、信息管理、退休人员基本义务、服务与管理、法律责任。
具体条款涵盖了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健康服务、文化娱乐活动等多方面内容,旨在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体系。服务办法通过建立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体系,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依托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基本信息库,实现退休人员网格化管理;同时,加强对乡镇、村和社区居委会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业务指导,提升工作人员服务水平,确保政策有效落地。
三、重点内容解读
(一)适用人群范围
1.平山县行政辖区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2.在平山县参加灵活就业缴费的退休人员。
3.石家庄市区域内企业职工正常参保并已办结退休手续,居住地为我县区域的退休人员。
4.其他按照规定需要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人员。
(二)职责分工
1.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负责养老金发放、资格认证、信息管理、业务指导等。
2.乡镇、村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信息登记、协助发放、政策宣传、健康档案、文体活动、党员组织管理、死亡待遇申领等具体服务职责。
3.参保单位需配合做好登记、过渡期管理等工作。
4.组织、财政、卫健、文体旅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服务体系建设。
(三)移交与信息管理
用人单位在完成退休手续办理后10日内,应将退休人员移交其常年居住地所在乡镇、村或社区进行属地管理;建立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退休人员状态,依法保护个人信息;退休人员去世,其亲属应在30日内报告,便于及时停发待遇和办理一次性待遇申领。
(四)服务内容与管理措施
资格认证机制:推行自助认证为主、社区、乡镇、村协助为辅的认证体系,支持人脸识别、上门认证、线上认证等方式;
待遇发放管理:对逾期未认证、失踪、服刑、重复领取等情形暂停或停止发放养老金;
多领取待遇处理:依据冀人社〔2024〕225号文件追回资金,拒不配合者依法追究责任;
党员管理:组织退休党员开展组织生活和理论学习;
走访慰问:定期探访、了解退休人员生活状况;
文体健康服务:依托社区开展文体活动,建立健康档案。
(五)法律责任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依法依规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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