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平山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7-20    来源:
【字体: 】    打印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宅基地改革的决策部署,规范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合理建房需求,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平山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细则是非常必要的。
二、起草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指导意见》(冀农发〔2020]52号)及《石家庄市规范农村自建房行为的若干措施》(〔2021〕3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平山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分为八章,共37条。
第一章总则,1-5条明确了农村宅基地的定义,确定了农业农村局对农村宅基地的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以及乡镇对农村宅基地的审批职责。
第二章宅基地申请与审批,6-15条明确了农户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审批的程序,宅基地审批应遵循的原则等做了明确规定。
第三章宅基地盘活利用,包括十六至二十条,对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盘活利用、租赁期限、利用方式、经营产业、流转对象等做了明确规定。
第四章宅基地退出和使用,包括二十一至二十五条,对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自愿退出做了具体规定。
第五章宅基地纠纷处理,包括二十六至二十七条,明确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议的处理方式。
第六章监督管理,包括二十八条,明确了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及宅基地的管理职责。
第七章法律责任,包括二十九条至三十三条,对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及非法批准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
第八章附则,包括(三十四至三十七条)主要本办法的实施时间。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