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人民政府
 
《平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1-20    来源:
【字体: 】    打印

一、起草背景

2020年6月30日,我县出台了《平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2021年10月15日,石家庄市召开全市城乡居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调度会,会议强调被征地补贴没有落实的,不再受理征地审批报卷。10月18日,市人社局领导来我县对此进行专题调研,要求出台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并加快组织实施。

根据市人社局会议精神和县实施方案规定,参照省市提供的文件模板和北戴河区、长安区以及周边县出台的实施细则情况,为解决好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促进县域经济健康协调发展,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平山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二、起草过程

本文件自2021年6月25日起开始起草,7月28日形成初稿。7月29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米锋同志组织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司法局、平山镇、回舍镇等相关单位召开征求意见会议。根据会议讨论意见,人社局问计省市,参照周边县市做法,进行了修改调整。10月22日,米锋常务副县长再次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征求意见。根据会议讨论意见,进行了再次修改调整,并书面征求了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司法局、平山镇、政府法律顾问等单位意见,均无修改意见。

10月27日,书面征求了县长靳军、常务副县长米锋等2位县政府领导意见,均表示同意。

11月10日,靳军县长组织政府办、人社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9部门进行第三次征求意见,对《实施细则》上会安排提出具体要求。

三、主要内容

《平山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共包含8个章节38项条款。是对《实施方案》的详细解释和补充,与方案配套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补贴范围和对象

第三章,参保补贴标准和方式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五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六章,待遇计发

第七章,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八章,附

第一章 1-7共7条,总则,对方案中的被征地农民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被征用土地被征地农民完全失去土地等名词和指标进行了解释。

第二章 8-11共4条,对参保补贴范围和对象进行了细化,对特殊人群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12-17共6条,对参保补贴标准、补贴年限、补贴对象参保类型所对应的补贴方式进行了规定和细化。

 

补贴年限对照表

年龄
(周岁)

60女55及以上

59  54

58  53

57  52

56  51

55  50

54  49

53   女48

补贴年限

15

14

13

12

11

10

9

8

年龄
(周岁)

52       47

51  46

50  45

49  44

48  43

47  42

46  41

16-45女16-40

补贴年限

7

6

5

5

5

5

5

3

 

第四章 18共共1条,规定了参保补贴申报程序。

第五章 19-24共6条,对个人账户管理方式和参保补贴个人账户余额进行了规定。

第六章 25-30共6条,对养老金申报、审批、发放办理进行了规定。被征地农民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计发办法进行了规定,从参保补贴全部到账的次月起,按照全部参保补贴除以139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终身。

第七章  31-35共5条,资金筹集和管理,其中三十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社保中心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预存专户、收入及支出专户,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其中三十三 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自收到批复文件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转送财政、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及时足额将批复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风险基金从预存专户划入财政专户。

第八章 36-38共3条,附 则,根据各部门职能对其职责进行了分工,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对材料审核、上报和未尽事宜进行了说明。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