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平山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1-2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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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和《石家庄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按照县委主要领导批示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起草过程
县司法局根据《石家庄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2024年12月12日,起草了《平山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意见,经合法性审查和政府法律顾问审查后,形成了《平山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
经书面征求靳军、张添阁、郝春艳、梁晨东、宋佳毅、黄常锋等县领导意见,均未提出修改意见。现提请县政府常务会审议。
三、主要内容
《平山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五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说明了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主要包括: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重要自然资源和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等方面。
第二部分主要说明了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形成的程序。包括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充分听取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
第三部分主要说明了合法性审查的程序、材料、内容、期限。
第四部分主要说明了决策草案出台的相关要求,一是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二是应当按照规定向县委请示报告;三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及时公布决策(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五部分主要说明了决策的执行和调整。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县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若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四、工作建议
建议经县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后,报县委审批,以县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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