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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5-2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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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提高城镇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市政府办《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23〕2号)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平山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管理办法》自2024年1月份起草,1月26日,按照县发改局意见,根据文件规定聘请第三方进行了生活垃圾处理费成本监审。3月20日,书面征求了发改局、财政局、税务局等相关单位意见。我局组织局党组会研究。4月3日至5月4日,在县政府官网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书面征求城区部分缴费人意见,均未收到不同意见。5月12日,征求了法律顾问的意见,5月13日,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此稿。
三、主要内容
《平山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包括十四条内容:
第一条,明确了生活垃圾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定义和范围。
第二条,明确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产生者责任原则和政府、社会、企业、居民共同负担的原则。
第三条,明确了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征缴、核定管理等工作的责任单位。
第四条,明确了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方式,应遵循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收费方法。
第五条,明确了需要代征代扣的规定。
第六条,明确了生活垃圾处理费性质和收入用途。
第七条,明确了个人、单位、经营者具体收费标准。
第八条至第十二条,明确了催缴追缴、违规处罚、加大宣传等要求。
第十三条,明确符合条件乡镇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明确文件有效期限为5年。原2019年印发文件废止。
四、意见建议
建议此件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后,以县政府文件形式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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