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人民政府
 
《平山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0-06-17    来源:平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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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4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规〔2019〕7号,以下简称新市7号文件),废止了原《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7〕2号,以下简称原市2号文件),我县根据原市2号文件制定的《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山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平政办〔2017〕40号,以下简称原县40号文件)同时废止。根据新市7号文件要求,根据我县实际,征求了财政、卫健、发改、税务、民政、审计、公安、市场监管、编办等部门的意见和建议,2020年1月底,出台了新的平山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和旧的政策相比,主要变化有:
一、基金筹集
原县40号文件第二十二条:“中断医保关系后,恢复参保时,应补缴停止参保期间所欠缴的基本医保费(就读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大学期间、出国留学期间、复员军人等待分配期除外)。”根据新市7号文件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中断医保关系后,恢复参保时,30周岁以上参保职工应自30周岁开始补缴停止参保期间所欠缴的基本医保费(就读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大学期间、出国留学期间除外)。30周岁以下(含30周岁)的参保职工可以自行选择补缴或不补缴。”(第二十二条)
二、普通病门诊
原县40号文件没有普通病门诊报销项目,根据新市7号文件第三十八条,结合我县基金使用情况,周边县市开展情况,拟增加“普通病门诊医疗费”(第三十六条)。“普通病的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70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0%。年度限额在职职工为1500元,退休人员为2500元。”(第三十七条)
三、基金支付
原县40号文件第三十八条:“参保在职职工在市域内县(市)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200元,支付比例92%;二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300元,支付比例为90%。”根据新市7号文件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参保在职职工在市域内县(市)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200元,支付比例为92%;二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300元,支付比例为90%。在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矿区和正定县域内医疗机构住院,参照此条支付办法执行。”(第三十八条)即:这五区县不按市区对待,仍按市内县(市)对待。
四、意外伤害保险
原县40号文件第四十二条:“参保职工意外伤害病种的医疗费按《平山县城镇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暂行办法》(附件2)的规定执行。”根据新市7号文件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参保职工意外伤害病种的支付管理办法,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另行制定。”待省市出台相关规定后,按省市政策执行。(第四十一条)
五、部门职责
根据新市7号文件第六十七条,新增加“税务部门负责医疗保险费的征收。”(第六十六条)
七、职工大病保险
(一)承办部门。原县40号文件和新市7号文件两文件附件中关于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的实施办法的第四条“大病保险由政府主导,实行市级统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商业保险公司承办。”但在实际工作中,市级没有实行真正的市级统筹,没有招标商业保险机构承办,而是由各县经办机构根据统一标准与基本医保共同自行办理,为有据可依,拟修改为“大病保险由政府主导,实行县级统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第四条)
(二)筹资标准。原县40号文件和新市7号文件两文件附件中关于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的实施办法第五条“大病保险费从职工个人账户中提取,每年计提标准由人社、财政部门商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承办机构)提出,报当地政府审定。”根据现在实际执行标准修改为“大病保险费从职工个人账户中提取,每年计提标准为:45周岁以下参保职工每月每人3元、45周岁及以上参保职工每月每人4元。”(第五条)(现在全市均按此标准执行)。
(三)起付标准。原县40号文件附件第七条:“大病保险赔付保障对象个人自付医疗费的年度起付标准,参考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的70%确定,2017年暂定为2万元。”根据新市7号文件附件第七条修改为“大病保险赔付保障对象个人自付医疗费的年度起付标准,参考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的50%确定,2020年暂定为1.8万元。”(第六条)
(四)赔付比例。原县40号文件附件第八条:“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不含起付线)部分赔付50%;1万元以上至2万元部分赔付60%。”根据新市7号文件附件第八条修改为:“起付标准以上0至1万元(不含起付线)部分赔付60%;1万元以上至2万元部分赔付65%。”(第七条)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