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田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农(渔政)罚〔2025〕2号
违法事由
在禁渔区、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处罚内容
一、没收渔获物216.3千克
二、罚款人民币6000元
(大写:陆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10月28日
处罚机关
平山县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