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山县兴方农资经营部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农肥罚〔2025〕2号 |
违法事由 |
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并罚款。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订)》(肥料部分)序号2; |
处罚内容 |
1、没收销售违法所得12490.5元(壹万贰仟肆佰玖拾元零伍角整)。 2、警告,并处罚款16000元(壹万陆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28490.5元(贰万捌仟肆佰玖拾元零伍角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6月4日 |
处罚机关 |
平山县农业农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