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系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平山县行政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三、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四、违反本《通告》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五、西柏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居)委会应当加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依法巡查并劝阻违规燃放行为。
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住建、交通运输、民政、教育、宣传、供销等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为。
六、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对违反本《通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110、0311-82914960。
平山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