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 | 检查范围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 1 | 苏家庄乡人民政府 |
对农业经营主体对农
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
树叶、荒草采取综合
利用措施处理的行政
检查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
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24
年11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决定有关规
定,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
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
露天焚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但已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实施处罚的除外。 |
农业
经营
主体 |
苏家庄乡人民政府范围内 | 2026年 | 现场检查 | 2 |
| 2 | 苏家庄乡人民政府 |
对生产、经营清真
食品的行政检查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9日公布)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
清真
食品
企业 |
苏家庄乡人民政府范围内 | 2026年 | 现场检查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