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2026-03-24 10:31
发布时间:2026-03-24 10:31 来源: 【字体: 打印

平山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和监督我局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局通过一定的载体和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四条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科室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五条行政执法主体,以适当方式主动公示文广体旅局的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在部门网站上公开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行政执法依据,我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逐项公示行政执法依据。

第七条执法权限 ,及时公示文广体旅局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事项。

第八条执法程序,文广体旅局在行使行政执法权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第九条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文广体旅局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第十条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文广体旅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文广体旅局结合本部门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科室、审批科室、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

第三节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四条文广体旅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文广体旅局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科室等内容。

一、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结果、处罚时间、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二、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事项、内容、存在的问题、整改情况。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和扣押清单。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能公开:

1)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2)案件主要事实涉及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4)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5)其他不适宜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七条文广体旅局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微信、短信、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公报、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新闻媒体主要包括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八条结合全省“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等,编制《文广体旅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司法局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需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科室、审批科室、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局领导研究后,报县司法局审核公示。

第二十一条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文广体旅局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二十二条文广体旅局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二十三条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一般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但文广体旅局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文广体旅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二十五条各个科室明确具体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二十六条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前,应当由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室)进行内部审核,依法对拟公示的信息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二十七条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更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三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