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石平政复终〔2025〕119号
平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石平政复终〔2025〕119号
申请人:孙某
被申请人:平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130131191228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5年11月20日向平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平山县人民政府于2025年11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孙某主动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5年12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