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石平政复终〔2025〕49号
平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石平政复终〔2025〕49号
申请人:赵某
被申请人: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事项是否受理不服,于2025年7月14日向平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平山县人民政府已于2025年7月21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赵某主动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8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