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石平政复驳〔2025〕51号
平山县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石平政复驳〔2025〕51号
申请人:付某
被申请人: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不予立案不服,于2025年7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XXX超市”销售“西梅”不符合法定标准做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履责并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回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3月14日在XXX生活超市花费 16.32元,购买456克西梅,复称发现实际只有456克,商家销售西梅未去包装重量,实际数量不足。2025年4月28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XXX生活超市”销售“西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第6款: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被申请人2025年5月1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我局于2025年5月6日前往XXX超市进行现场检查,该店计量秤已年检,售卖水果不存在缺斤短两行为。并于2025年5月19日以短信形式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一、被申请人虽检查现场核查,该店计量秤已年检,但XXX生活超市在销售“西梅”时其销售商品未减包装重量,实际商品数量不足,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第6款。
二、根据我国《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管理办法》第二栏:6元/KG不高于30/KG的食品,每小于等于2.5Kg 其正负偏差值也5克,被举报商家所售食品其包装重量也18克,明显超出合理正负偏差值,违反《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管理办法》。
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9条规定:(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立案。
四、《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5)10号文件,有明确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在被申请人眼里视而不见,滥用法条,何以执法。
我提供的证据是:微信支付记录、实物图片、试听材料。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程序违法,渎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应予纠正。故特行政复议至贵处,请求贵处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办理,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8日收到河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转来的举报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6日前往平山县XXX超级市场进行检查,经核实:平山县万XXX超级市场,投资人:韩某,住所:平山县XX镇XXX路Xx号,该商家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现场检查,平山县XXX超级市场的计量秤已年检,售卖水果不存在缺斤短两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4日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9日以短信形式告知其处理结果。鉴于此,可认定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投诉举报告知义务。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综上所述我局履行了法定职责,对该投诉举报进行了调查,并告知了申请人处理结果,请平山县人民政府驳回其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14日,申请人在平山县XXX生活超市购买456克“西梅”。申请人以该商户销售的西梅数量不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由,于2025年4月2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该商户。2025年5月6日,被申请人前往案涉商户经营场所进行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25年5月14日作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决定。2025年5月19日,被申请人将处理结果通过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XXX生活超市收银小票、《举报详情》《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河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等。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内容后,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向举报人告知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与所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本案中根据举报人提交的举报材料,被申请人已依法启动行政调查权并将处理结果回复至举报人,举报人的举报权已得到充分保障。市场监管部门对所举报事项是否立案、如何处理不会增加举报人的义务,亦不会减损举报人的权利。本案中,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行为进行了答复,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结果与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是否受损不存在必然联系,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无实际影响,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情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9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