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平山县旅游景区(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2-2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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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平山县旅游景区(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21年7月31日,县政府印发的《平山县旅游景区(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有效期两年已经过期。进一步激发旅游市场主体活力,牢牢守住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红线和底线,大力推动旅游景区(项目)建设提质增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河北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文旅部门旅游景区备案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平山县旅游景区(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前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2021年印发的《平山县旅游景区(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基础上,多次向省市文旅部门问计,同时向主管县领导及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根据县领导批示,经过今年7月24日第一次征求县直部门和乡镇意见、7月31日第二次征求意见和8月14日第三次征求意见,在三次征求意见过程中听取了林业、生态环境、司法等部门的反馈意见,形成了《平山县旅游景区(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审议稿)》。9月4日,在政府网站公示,进行为期一个月的社会征求意见。公示结果,无意见。9月27日,专家组出具了《平山县旅游景区(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论证意见,9月29日,专家组出具了《平山县旅游(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办法》风险评估报告。10月9日,县司法局出具了合法性审核意见。11月10日,征求了各位县领导的意见,均无意见。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为四章,共14条。

第一章总则,共3条,主要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河北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文旅部门旅游景区备案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平山县旅游景区和旅游项目〔包括新建景区(项目)、在建景区(项目)、旅游度假区、已开放景区(项目)的扩建改建、旅游接待设施等〕规划建设、验收开放等工作。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私自开发旅游项目。严禁围山占地、占而不建等圈占、炒卖旅游资源行为。

第二章项目建设,共6条,主要内容为旅游景区(项目)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旅游项目(含基础设施),均须报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和属地乡镇备案;新建旅游景区(项目)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旅游规划单位编制旅游规划。旅游规划应当进行县级论证和专家评审。

第三章验收及备案,共3条,主要内容为县政府负责组织全县旅游景区(项目)验收工作。县级验收通过后,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填写《石家庄市非A级旅游景区备案表》报市文旅局,完成非A级旅游景区市级备案。备案完成后方可对外开放。

第四章附则,共2条,主要内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意见建议

建议政府常务会研究审议后报经县委同意,以县政府名义印发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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