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石平政复不〔2024〕81号
平山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石平政复不〔2024〕81号
申请人:安xx,x,民族,19xx年x月x日生,住xx省xxx市xx县xx乡xx村xxxxxx。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支队平山大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12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安xx于2024年1月24日在平山县xx路与xxx交口0米处经酒精呼吸测试,被石家庄支队平山大队判定为“饮酒驾驶”,石家庄支队平山大队开具编号为130131391xxxxxx的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强制措施凭证,强制措施类型为扣留驾驶证、检验血液/尿样,处理状态为未裁决。
本机关认为:一、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违法详情,仅能显示采集机关为石家庄支队平山大队,且处理状态为未裁决。经本机关与申请人沟通后,申请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其他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法律文书,且申请人申请书中的申请复议机关为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本机关就申请人所能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看,无法确定申请人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受理。
二、申请人申请撤销事项为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为《强制措施凭证》,被申请人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没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