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石平政复决〔2024〕37号
平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石平政复决〔2024〕37号
申请人:张xx,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xx.x.x
住 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xxx乡xx村x街xx号
被申请人:平山县公安局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平山镇万寿路
法定代表人:宋佳毅,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其法定职责不服,于2024年6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其法律职责,并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称:张xx家在建房屋时,南房后墙应留有排水口,因为在张xx家建房,深挖地基之前,南墙处(之前是平地)至道路边沿的雨水是向北排水的。张xx家侵占集体土地建墙后,造成雨水全流归于申请人 (以下简称我)家,使我家排不出去水,从而形成安全隐患。张xx家的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我家的合法权益。2023年5月2日上午8点42分,星期二,我70多岁的老伴儿上前制止张xx家继续施工,是为了维护我家的合法权益,张xx (张xx弟弟)不但不停止这种行为,反而故意伤害我老伴儿(有视频为证)。我家随后报警(有报警记录),警察到现场了解了情况之后,对张xx的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没有做出任何处罚,一直到现在没有做出任何处理。我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
被申请人称:2023年5月2日8时50分许,张xx(张xx儿子)报警称其母亲刘xx(张xx妻子)与邻居因盖房问题发生纠纷。平山县公安局民警迅速到达现场,经了解情况:张xx对自己平山县杨家桥乡大坪村的老宅进行翻盖,双方因房屋排水问题引发矛盾。刘xx到张xx家阻拦工人正常施工,不让张xx家工人修葺排水。张xx(张xx弟弟)与刘xx发生争吵,要求刘xx停止阻拦正常施工行为,并身体阻挡刘xx进入张xx家。民警现场询问刘xx身体损伤情况时,刘xx称张xx没有动手打她,只是身体推搡,身体没有受到损伤。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刘xx、张xx现场询问,杨家桥派出所报警案件登记表,出警视频及现场监控等证据证实。
平山县公安局杨家桥派出所出警民警现场询问刘xx身体损伤情况时,刘xx称张xx没有动手打她,身体没有受到损伤。民警现场调取监控录像,张xx只是用身体阻挡刘xx进入家中的施工现场,张xx全程双手背后,未发现殴打他人和故意伤害行为。因刘xx过错在先,没有权利进入张xx家阻拦工人正常施工作业,并且双方未发生打架未造成人身损伤。因此,平山县公安局出警民警现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明确告知当事人该情况未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事项,可通过平山县人民法院自行民事起诉解决纠纷。
综上所述,本警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合规,现场处置得当,已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张xx以及其他当事人没有在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超出复议申请期限。请求平山县人民政府驳回张xx对我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2日8时许,被申请人接到张xx(申请人儿子)报警,称其母亲刘xx与邻居因盖房问题发生纠纷。被申请人出警,经了解现场情况,并查看监控后,发现张xx全程双手背后,用身体阻挡刘xx进入其家中,没有殴打刘xx的行为,被申请人当场告知刘xx报警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可自行到法院起诉解决与张xx的邻里纠纷。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2023年5月2日张xx伤害刘xx的行为作出处理,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本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理调查发现,该案的报警人为张xx(申请人儿子),认为身体受到侵害的当事人为刘xx(申请人妻子),申请人张xx既不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也不属于与该案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当事人,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规定。
另,《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出警了解情况并调取监控录像后,当场告知了刘xx反映的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可向法院起诉解决纠纷。因此,在本机关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前,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