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人民政府
 
平山县人民政府关于黄壁庄水库库区(平山部分)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8-1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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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库区(平山部分)管理与保护范围

(一)黄壁庄水库库区(平山部分)管理范围为正常蓄水位120米(大沽高程)淹没线以下的范围。

(二)黄壁庄水库库区(平山部分)保护范围为库区管理范围外延至校核洪水位线128米(大沽高程)顺山坡向上延伸100米外包线内的范围。

二、在水库库区(平山部分)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矿渣及倾倒垃圾、渣土;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从事影响库岸稳定、危害库岸安全和其他妨碍库区行洪的活动。

(二)进行爆破、打井、采砂(包括取土、采石)、采矿、修坟、挖掘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三)侵占、毁坏通讯、报汛线路、台站、供用电设施及水利物资、器材、设备等。

(四)填库、围库造田造地造林、拦汊筑坝以及其他分割侵占水面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减少水库库容、危害水库安全、破坏水库生态环境以及侵占、损毁水库工程设施的活动。

三、在水库库区(平山部分)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公路、铁路、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跨河、穿河、临河的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确保水库工程运行安全,并需依法依规履行审批手续。

四、在水库库区(平山部分)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库运行、危害水库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开矿等活动。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水利工程设施及移动、毁坏界桩和告示牌。

六、对违反本公告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平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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