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人民政府
 
平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下观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8-0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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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一)下观水库工程管理范围为主坝、副坝、正常溢洪道、非常溢洪道、输水洞及连接坝与建筑物的山体和丘陵等所占土地,具体为:大坝管理范围为下游坝脚以外30米范围,左右岸为开挖线以外15-30米的范围。输水建筑物两侧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外缘线以外20m范围。

(二)下观水库工程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米的范围。

二、库区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库区管理范围为正常蓄水位204.45米(黄海高程下的范围,保护范围管理范围至校核洪水位207.83米黄海高程)顺山坡上延伸30米外包线内的范围。

三、水库管理用房及水库服务中心土地管理范围划定

水库管理用房范围为:东至下观村集体土地,南至滹北渠,西至上坝路,北至下观村集体土地;水库服务中心土地范围为:东至上坝路,南至下观村集体土地,西至大坝下游坝脚以外30米,北至上坝路

四、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矿渣及倾倒垃圾、渣土;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从事影响库岸稳定、危害库岸安全和其他妨碍库区行洪的活动。

(二)进行爆破、打井、采砂(包括取土、采石)、采矿、修坟、挖掘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三)侵占、毁坏通讯、报汛线路、台站、供用电设施及水利物资、器材、设备等。

(四)在坝体修建码头或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五)填库、围库造田造地造林、拦汊筑坝以及其他分割侵占水面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减少水库库容、危害水库安全、破坏水库生态环境以及侵占、损毁水库工程设施的活动。

五、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公路、铁路、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跨河、穿河、临河的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确保水库工程运行安全,并需依法依规履行审批手续。

六、在水库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库运行、危害水库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开矿等活动。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水利工程设施及移动、毁坏界桩和告示牌。

八、对违反本公告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平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7日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