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统计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2026-09-15 15:30
发布时间:2026-09-15 15:30 来源: 【字体: 打印
平山县统计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共二类、12项)
单位:平山县统计局(盖章)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 县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24年9月13日修正)第四十四条:“(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1.立案责任:通过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发现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责任:调查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调查人员应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核实统计调查、统计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是否事实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裁定是否准确。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统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公开。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规定委托处罚的;
5.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资料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处罚 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 县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24年9月13日修正)第四十四条:“(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1.立案责任:通过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发现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责任:调查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调查人员应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核实统计调查、统计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是否事实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裁定是否准确。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统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公开。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规定委托处罚的;
5.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资料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处罚 对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罚 县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24年9月13日修正)第四十四条:“(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1.立案责任:通过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发现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责任:调查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调查人员应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核实统计调查、统计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是否事实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裁定是否准确。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统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公开。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规定委托处罚的;
5.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资料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处罚 县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24年9月13日修正)第四十四条:“(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1.立案责任:通过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发现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责任:调查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调查人员应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核实统计调查、统计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是否事实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裁定是否准确。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统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公开。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规定委托处罚的;
5.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资料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处罚 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县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24年9月13日修正)第四十四条:“(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1.立案责任:通过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发现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责任:调查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调查人员应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核实统计调查、统计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是否事实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裁定是否准确。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统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公开。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规定委托处罚的;
5.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资料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处罚 对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县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24年9月13日修正)第四十五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1.立案责任:通过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发现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责任:调查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调查人员应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核实统计调查、统计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是否事实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裁定是否准确。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统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公开。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规定委托处罚的;
5.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资料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处罚 对违反全国经济普查规定的处罚 县统计局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18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702号公布)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发现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责任:调查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调查人员应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核实统计调查、统计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是否事实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裁定是否准确。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统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公开。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规定委托处罚的;
5.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资料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处罚 对违反全国农业普查规定的处罚 县统计局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23日国务院第473号令)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普查对象有本条第一款第(一)、(四)项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发现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责任:调查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调查人员应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核实统计调查、统计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是否事实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裁定是否准确。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统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公开。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规定委托处罚的;
5.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资料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处罚 对违反统计调查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县统计局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2017年6月2日国家统计局第一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还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发现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责任:调查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调查人员应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核实统计调查、统计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是否事实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裁定是否准确。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统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公开。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规定委托处罚的;
5.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资料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处罚 对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的处罚 县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1号)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通过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发现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责任:调查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调查人员应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核实统计调查、统计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是否事实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裁定是否准确。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统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公开。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规定委托处罚的;
5.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资料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检查 对统计调查对象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统计调查制度情况的检查 县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24年9月13日修正)第三十六条:“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 ,2019年11月14日修订)第三条:“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在国家统计局领导下,具体负责对全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监督地方统计机构和国家调查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工作,检查各地方、各部门统计法执行情况,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省级及市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具体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县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依据法定分工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地方统计机构和国家调查队应当建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沟通协作机制。”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 ,2019年11月14日修订)第十四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事项包括:(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及其负责人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情况;(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情况;(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情况;(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五)依法开展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情况;(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1.告知责任:统计部门应当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对象的具体要求等。
2.检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统计工作检查,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处理责任:处理调查报告,对调查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5.监管责任:强化统计工作秩序和统计数据质量检查情况的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告知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方式,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2.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后果;
3.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资料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检查 对涉外机构遵守涉外调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其它情况的检查 县统计局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10月13日 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四条:“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 1.告知责任:统计部门应当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对象的具体要求等。
2.检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统计工作检查,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处理责任:处理调查报告,对调查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5.监管责任:强化统计工作秩序和统计数据质量检查情况的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告知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方式,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2.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后果;
3.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资料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