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
审批机构 |
平山县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
受理地点 |
平山县行政 审批局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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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法律及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8号主席令)第52条; | |||||||||
法规(规章) 及条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2条第1款;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2条。 | ||||||||||
申请条件 |
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3条。 | |||||||||
条件具体内容 |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供地政策,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备案项目及列入相关规划或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 | ||||||||||
申报材料 |
申请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7条;第9条。 | |||||||||
材料具体内容 |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产业政策的文件。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情况说明。 5、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分幅现状图及相关图件。 6、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 7、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8、项目踏勘论证申请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节地评价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可选)。 | ||||||||||
审批流程 |
分类 |
环节名称 |
承办主体 |
审查内容 |
审批结果 |
时限 | |||||
一般 环节 |
受理初审 |
窗口工 作人员 |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初审; |
经初审,材料齐备同意受理。或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
6个工作日 | ||||||
审核 |
规划科 |
申报材料 全部内容 |
做出审核意见 |
2个工作日 | |||||||
审批 |
主管局长 |
主办科室意见 |
做出审批意见 |
2个工作日 | |||||||
办结 |
窗口工 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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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发件 |
即时 | |||||||
特殊 环节 有〇 无● |
现场勘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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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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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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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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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
20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收费情况 有〇无●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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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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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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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证件 |
名称 |
预审意见 |
有效期 |
三年 | |||||||
前置审批情况 有●无〇 |
前置审批事项 |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开展前期工作函; | |||||||||
前置审批机关 |
投资主管 | ||||||||||
设定前置审批依据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 ||||||||||
监督部门 |
平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监督电话 |
0311--82911630 |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办理事项:
临时用地审批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
4、《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
5、《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三、申报材料:
1、《临时用地审批表》;
2、建设单位临时用地申请书;
3、项目立项文件(可研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4、县级规划、林业(涉及林地的)部门意见;
5、临时使用土地协议(包含补偿方案);
6、土地复垦方案或土地复垦承诺书;
7、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临时用地者和银行三方签订的《土地复垦协议书》;
8、临时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及定界图;
9、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10、临时建筑平面位置图。
四、办理流程:
受理--主办科室科长审批—分管局长审批—主管县长审批—持缴费凭证—发放临时用地许可证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土地复垦费 |
20元/平方米 |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2条 |
耕地占用税 |
34元/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13条 |
六、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七、办公时间:8:30-12:00 2:30-5:30
八、办公地址:平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九、办公电话:82911630
十、监督电话:82911630
注:1、未标明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
2、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办理事项:
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使用条件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4、《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2003年第21号令);
5、《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三、申报材料:
1、用地单位申请材料
2、土地权属证明
3、规划部门批准文件
4、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
5、宗地图
6、土地评估报告
四、办理流程:
主办科室初审—主办科室科长审批—分管局长审批—主管县长审批—缴纳费用--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土地出让金 |
据土地估价结果、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 |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
六、办理时限:19个工作日
七、办公时间:8:30-12:00 2:30-5:30
八、办公地址:平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九、办公电话:82911630
十、监督电话:82911630
注:1、未标明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
2、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办理事项: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4、《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2003年第21号令);
5、《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三、申报材料:
1、用地单位申请材料
2、土地权属证明
3、规划设计条件
4、地上建筑物产权证明
5、规划红线图
6、宗地图
7、土地评估报告
8、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
四、办理流程:
主办科室—主办科室科长审批—分管局长审批—主管县长审批—缴纳费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土地出让金 |
据土地估价结果、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 |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
六、办理时限:19个工作日
七、办公时间:8:30-12:00 2:30-5:30
八、办公地址:平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九、办公电话:82911630
十、监督电话:82911630
注:1、未标明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
2、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行政执法事项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三、受理机构:平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审批机构:平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许可条件:
1、具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合法产权证书
2、符合城乡规划
3、分割后的宗地具有独立使用价值
4、不违反出让合同的约定
5、属于在建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或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6、属于国有资产的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的产权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规划部门出具的分割后宗地的规划条件
6、宗地分割方案
7、属于在建工程的,还应提供投资额度审计报告或者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证明材料
8、属于国有资产的,还应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9、测绘报告及成果资料
1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地上附着物应一并处分)
11、其他必要材料
七、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窗口)——复审(科长)——批准(主管主任)——办结(窗口)
八、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九、监督电话:0311-82911630
十、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十一、办公地址:平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二、办公电话:0311-8291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