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石家庄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石财规〔2018〕3号)、《石家庄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实施细则》规定,对当年度退役军人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并登记就业且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的,自创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租赁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
按照文件精神,我局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谷江峰申请材料及创业情况进行了审核,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于2025年8月4日至2025年8月8日。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向平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馈。
监督电话:82911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