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口镇综合行政执法
省级行政裁量权基准汇编
1.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2.1对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的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拒不改正的处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88条 |
C060601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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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第十八条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
较轻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的 |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较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
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以两千元罚款 |
2.2对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87条 |
C060601801 |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违反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规定的;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未及时整修、清洗、更换的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
较轻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的 |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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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
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以两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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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改正的 |
处以六千五百元以上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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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
处以八千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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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1日以上3日以下整改完毕的 |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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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3日以上5日以下整改完毕的 |
处以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超过5日仍未整改完毕的 |
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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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采挖树木价值一点五倍以上二点五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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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采挖树木价值二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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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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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拒不改正或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3.对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的处罚
4.对擅自从事电影放映经营活动的处罚
5.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6.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处罚
河北省民委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 幅度 |
适用条件 |
裁量基准 |
行政命令 |
是否公开 |
处罚 权限 |
1 |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不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停业,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年营业额在5万元以下的 |
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业 |
否 |
省、市、县、乡四级 |
较重 |
年营业额超过5万元的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业 |
是 |
省、市、县、乡四级 | |||
2 |
使用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责令改正期限内予以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否 |
省、市、县、乡四级 |
较轻 |
逾期不改正的,且在县域内造成不良影响的 |
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省、市、县、乡四级 | |||
较重 |
逾期不改正的,且在县域外造成不良影响的 |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省、市、县、乡四级 | |||
3 |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私自转让或出售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在县域内造成不良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否 |
省、市、县、乡四级 |
严重 |
在市域内造成不良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是 |
省、市、县、乡四级 | |||
在市域外造成不良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是 |
省、市、县、乡四级 | ||||
4 |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六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产品价值1万元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 |
否 |
省、市、县、乡四级 |
较重 |
产品价值超过1万元至5万元的 |
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 |
否 |
省、市、县、乡四级 | |||
严重 |
产品价值超过5万元的 |
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 |
是 |
省、市、县、乡四级 | |||
5 |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含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七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责令改正期限内予以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否 |
省、市、县、乡四级 |
较轻 |
逾期不改正的,且在县域内造成不良影响的 |
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省、市、县、乡四级 | |||
较重 |
逾期不改正的,且在县域外造成不良影响的 |
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省、市、县、乡四级 | |||
6 |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八款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产量在500公斤以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 |
否 |
省、市、县、乡四级 |
较重 |
产量超过500公斤至2500公斤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 |
否 |
省、市、县、乡四级 | |||
严重 |
产量超过2500公斤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 |
是 |
省、市、县、乡四级 |
7.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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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遮挡省道中普通公路的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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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遮挡国道中普通公路的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遮挡高速公路的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8.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