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项目 | 业务办理地点 | 渠道 | 流程 | 收费项目标准 | 政策依据 | 减免规定 | 监督举报电话 |
土地复垦费 | 局一楼 耕地保护监督股 |
临时占地三方监管 | 临时占地造成的土地复垦恢复保证金 | 按临时占地所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评估标准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 无 | 82911630 |
土地闲置费 | 局一楼 自然资源和所有者权益股 |
由企业造成用地闲置 | 由企业原因造成闲置的征缴土地闲置费 | 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 无 | 82911630 |
不动产登记费 | 不动产登记中心 一楼财务股 |
用地单位申请 | 用地单位申请不动产权利登记 | 80元/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一、对下列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1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二、对中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三、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
82911630 |
耕地开垦费 | 局一楼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 |
用地单位需补充耕地指标 | 用地单位使用何地占补平衡指标确定 | 由补充耕地级别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无 | 82911630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局二楼 城乡规划服务中心 |
用地单位申请 | 1、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科室初步审查,符合要求后进行专家部门会审查并出具专家及部门意见;通过后提请规委会;规委会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提请政府审批盖章;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材料提交行政服务大厅受理;科室审查材料,报主管领导审核,局务会研究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许可决定,不准予退回项目单位,准予后行政服务大厅缴纳配套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县城:住宅70元/平米非住宅50元/平米;其他乡镇减免或减半征收 |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07}53号,国办法{2013}103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冀政发{2016}51号,冀财税{2015}34号,冀财税{2017}13-25号、38号,国发{2007}24号,《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 | 依据石财税【2017】4号文件、平政【2018】4号文件减免或减半征收 | 82911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