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9-24    来源: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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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应急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2.2乡镇应急机构及职责
3 预防与预警
3.1预防预警信息
3.2预防预警行动
3.3应急值守
3.4应急救援队伍集结
4 应急响应
4.1Ⅳ级应急响应
4.2Ⅲ级应急响应
4.3Ⅱ级应急响应
4.4Ⅰ级应急响应
4.5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信息报送、处理和发布
4.7指挥和调度
4.8抢险救灾
4.9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5.3应急队伍保障
5.4供电保障
5.5交通运输保障
5.6医疗卫生保障
5.7治安保障
5.8物资保障
5.9资金保障
5.10社会动员保障
6 善后工作
6.1救灾
6.2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6.3水毁工程修复
6.4灾后重建
6.5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7 附则
7.1预案管理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3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做好本县行政区域内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河北省抗旱规定》《石家庄市河道管理条例》《河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石家庄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平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流洪水、沥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灾害以及由洪水、地震、人为破坏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应急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县、乡镇政府机构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2.1.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结构
县政府设立平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领导、组织本县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县指挥部下设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汛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县政府县长担任;
指挥长由分管应急和水利工作副县长共同担任;
副指挥长由县水利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书记和局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气象局局长、武装部副部长担任;
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政府办、县武装部、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气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民政局、县供销社、县融媒体中心、国网平山县供电总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平山水文水资源勘测队、县林业工作总站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2.1.2县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全县的防汛抗旱工作,拟定本县防汛抗旱政策和制度,组织制定河道、水库防御洪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县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防汛抢险及抗旱减灾,做好洪水管理、调度工作,组织协调灾后处置等有关工作,完成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2.1.3县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承办县防指的日常工作。及时掌握全县雨情、水情、旱情和灾情,组织协调和安排部署全县防汛抗旱工作;督促、检查各乡(镇)(含西柏坡开发区,下同)、县直各部门建立健全以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防汛抗旱责任制;指导、监督各乡(镇)开展防汛检查并落实整改措施;负责县指挥部会议筹备、组织和会务工作;完成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2.1.4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县防汛办及县防指成员单位、新闻媒体做好防汛抗旱的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指导县防汛办做好防汛抗旱公益宣传、知识普及、重要时段的提示提醒,灾情和防汛抗旱信息的发布工作。协调指导发生灾情的乡(镇)和相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县委网信办负责做好网上舆情收集、分析、研判和上报处置工作,及时发现掌握网上舆论动态,准确分析舆情走向,提出处置意见;及时组织网络媒体澄清谣言,防止有害信息扩散蔓延,最大程度减少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消极影响。
县政府办(人防办)负责人防工程的防汛工作;负责防汛抗旱期间协调县各职能部门间相关工作;负责抗洪抢险期间妥善安置港澳台和外国友人,及时向上级相关部委汇报涉外事务。
县水利局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和日常防汛抗旱工作,综合指导协调各级各部门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指导水旱防治体系建设,组织编制洪水、山洪灾害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做好防大汛、抗大灾准备,在应急演练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应急方案,组织防洪推演,备好物资、练好队伍;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负责全县水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水工程管理单位,在汛期对河道、水库、闸坝等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负责重要河流和水工程的防洪抗旱调度,及时提供雨情、水情、旱情、灾情和水文预报;督促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负责组织主要河道、水库和其他重要水利工程设施的监测、预报;负责水资源的调配,组织参与抗洪抢险工作和水毁防洪工程的修复;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负责协调应急救援队伍;监督指导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对矿山、尾矿库安全度汛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县水旱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协调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因灾损毁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公布灾情,及时向县防指提供灾情信息;指导协调水旱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组织水旱灾害救助,救灾捐赠等工作;拟定防汛抗旱物资共享和协调机制,配合协调重要防汛抗旱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上级下拨、县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县城城区排水管理工作及排水、中水的水质监测及监督管理;指导受灾地区的供气、供暖等设施设备保护和抢修;负责城区供水、节水、污水处理工作;负责冶河城区段河道管理工作;负责城区防汛工作,开展县城城区防汛宣传,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区防汛应急处置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影响汛情、旱情的天气形势做出监测、分析和预测;及时提供短期气候预测、中短期天气预报和有关实时气象信息,提供防汛抗旱有关气象资料;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滚动预报,并向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全县防汛抗旱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汛抗旱重要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建设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收储、轮换和管理有关应急救灾物资,按程序及时做好调出、运送工作;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负责协调商务系统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县财政局负责全县防汛抗旱和救灾经费保障,及时下拨并配合相关单位做好资金监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含县房管办)负责组织有关企业检查在建市政公用设施、在建高层建筑、城镇危旧房屋等部位的防洪、防涝准备工作;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组织开展在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应急评估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暴雨、洪水引发地质灾害的调查、监测、预警、预报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早期识别,组织指导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产品生产保障工作;指导有关工业企业的灾害应急处置、抢险救灾和恢复重建。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做好公路(桥梁)等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强行清除阻碍行洪设施;负责组织协调交通系统防汛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设备的运输工作;负责督促、指导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在建工程项目的防汛工作;组织、协调公路防汛防旱抢险重点物资运输;组织修复水毁公路和及时协调恢复灾区道路运输工作;及时提供交通系统水旱灾害损失情况。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水旱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的灾情信息;指导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推广应用旱作农业综合技术;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分配意见,参与资金管理工作,负责种子等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物资的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防汛抗旱应急工作期间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县防指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县教育局负责督促指导开展防汛抗旱教育进学校、进课堂以及防灾减灾知识的普及教育;组织师生开展应急避险演练和自救互救训练;组织转移和安置受灾学校的师生;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协调做好损毁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
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负责指导旅游景区做好安全度汛工作;组织对预报有重大灾害性天气区域的旅游景区发布安全预警信息;根据预警级别督促关闭景区,指导旅游景区游客避险、救护、疏导和转移工作;指导旅游景区做好灾后重建工作。
县武装部负责组织民兵开展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防汛抗洪任务,负责代表县防指与参与抗洪抢险的军队进行工作衔接,配合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对接外来消防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及时提供最佳救援路线;协助乡(镇)政府维护抢险救灾秩序,转移危险地区人员;参与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抢险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督促指导开展防汛抗旱知识、防灾减灾知识进养老机构。组织养老机构人员开展应急避险演练和自救互救训练。组织转移和安置受灾养老机构的人员。适时组织养老机构复工或设立临时养老机构,恢复正常养老机构工作秩序,协助做好养老机构的恢复重建工作。
县供销社负责抗洪抢险物资编织袋的储备、管理、调拨和供应。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指导全县广播电视系统开展防汛抗旱公益宣传,协调做好防汛抗旱新闻报道工作。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抢修、恢复工作。负责协调相关网络服务公司共同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抢修、恢复工作。
国网平山县供电总公司负责所辖输变电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防洪工程设施启动和防汛、抗旱、排涝、抢险、救灾用电。
平山水文水资源勘测队负责测区内的水文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监视、测验工作。指导、组织实施水文水资源监测工作。组织实施测区内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水质监测;协调测区内重大突发水污染、水生态事件水文应急监测工作。
县林业工作总站按照县防指、县防汛办要求,负责指挥森林消防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配合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水情旱情监测预警预报和自然保护地暴雨、洪水引发地质灾害的调查、监测预警预报工作。
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负责组织保障灾区应急无线通信所需频率的安全使用,并与县融媒体中心配合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抢修、恢复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接受县委、县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挥和分工。
2.2乡镇应急机构及职责
各乡(镇)成立防汛抗旱领导机构,负责初期防汛抗旱的应对工作;负责组织乡、村级抢险队伍开展防汛抗旱先期处置工作和相关善后处置工作;负责组织防汛抗旱应急处置的动员、人员转移和安置工作;负责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工作。
 
3 预防与预警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气象水文信息
县气象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组织对水旱灾害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延长预见期,对水旱灾害做出评估,及时报县政府和县防汛办。
当预测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相关部门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可能发生水旱灾害的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的信号发送员应第一时间将预警信息通过广播、电话、微信、网络等形式传达到每户群众。当河道发生洪水时,县水利局应增加测验频率,必要时设立临时测点或进行巡测,及时上报测验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的雨情、水情信息上报县防指。
3.1.2工程信息
(1)河道工程信息
当行洪河道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县水利局和有关人员,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工程监测巡查,并将堤防、闸涵、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送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县防指。
当滹沱河、冶河、蒿田河、险溢河、文都河、古月河、郭苏河、温塘河、南甸河、甘秋河、卸甲河、营里河、柳林河、马冢河水位出现重大险情时,水利局应在险情发生后立即通过电话形式和书面形式报告县防指,县防指按照规定时限要求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当堤防、闸涵、泵站等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决口时,县水利局或现场巡查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向河道两侧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市级主管部门和县防指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和除险情况。县防指应立即召集相关部门和人员对险情进行分析研判,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2)水库工程信息
当中型及以上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按照已批准的洪水调度运行计划进行调度,并将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县、市水利局报告,大型水库超汛限水位还应向省水利厅报告。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立即通过电话形式报送县防指,随后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详细补报,并根据雨情、汛情及时进行续报。县防指按照规定时限要求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当水库出现险情时,县水利局或水库所在地乡(镇)政府应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县防指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和除险情况,视情况组织水库下游群众进行紧急撤离。县防指应立即召集相关部门和人员对险情进行分析研判,以进一步采取响应措施。县水利局或水库所在地乡(镇)政府应根据雨情、汛情及时进行信息续报。
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按照调度权限,由县水利局立即向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并报县防指。接到预警信息的受威胁区域乡(镇)、村、组和有关单位应第一时间组织人员按照预先制定的避险方案进行紧急撤离。
3.1.3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局部一般性灾情应在1.5小时内上报县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范围大、致灾严重的重大灾情应在20分钟内通过电话形式、30分钟内通过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核实上报。各种灾情应持续跟踪核实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1.4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及县气象局应积极配合,及时掌握雨水情变化、县域内各水库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河道洪水预警
当行洪河道即将出现或出现洪水时,县水利局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县防指和有关部门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凡需涉外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文部门的规范程序执行。
县防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标准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县水利局、水文水资源勘测队应跟踪分析河道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洪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2沥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县气象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沥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防涝自我保护和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易于发生积水洪涝)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人员和财产。
3.2.3山洪灾害预警
(1)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各乡(镇),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应与县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气象局等部门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各乡(镇),应与县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气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由各乡(镇)负责具体制定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并报县防指批准。
(3)山洪灾害易发乡(镇)应与县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气象局等部门组织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应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应落实信号发送员,向群众发放明白卡,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通过广播、喊话、鸣锣、手摇报警等方式向周边群众报警,并做好群众转移的准备工作,并报县防汛办,必要时立即组织群众转移和抗灾救灾。
3.2.4干旱灾害预警
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应针对本县区域内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地采取预警防范措施。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
3.2.5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县防指报告,由县水利局相关部门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应急值守
接到洪水、沥涝、山洪、干旱及供水危机等灾害灾情的预警信息后,县防汛办、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报送预警信息属地的乡(镇)政府应加强应急值守工作,专人负责及时接受、反馈、通报各种应急相关信息。
3.4应急救援队伍集结
启动预警后,负有防汛抗旱职能的部门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备勤状态。
 
4 应急响应
 
按水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其中,Ⅰ、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总指挥长签署命令,Ⅲ、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或被授权单位负责人签署命令。
4.1Ⅳ级应急响应
4.1.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响应:
(1)岗南水库、石板水库、下观水库中任一水库开始泄洪;
(2)两个及以上小型水库开始泄洪;
(3)一个乡(镇)发生洪涝灾害;
(4)一条及以上主要行洪河道开始行洪;或两条及以上一般行洪河道开始行洪;
(4)全县发生轻度干旱;
(5)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启动重大气象灾害暴雨黄色预警。
4.1.2Ⅳ级响应行动
县防汛办常务副主任主持会商,县防汛办内设机构负责人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县水利局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适时引蓄利用雨洪水资源,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县防指总指挥长和指挥长,向成员单位和新闻媒体通报。
县、乡、村各级防汛责任人上岗到位。各乡(镇)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紧急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组织辖区各村组加强抗旱工作,指派人员加强防守巡查,指挥乡、村抢险队伍及时控制险情,转移受威胁群众。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防指和县政府。
4.2Ⅲ级应急响应
4.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响应:
(1)滹沱河、冶河等主要行洪河道或其他两只河系发生5至10年一遇一般洪水;
(2)一般行洪河道堤防发生严重险情;
(3)两个及以上中型水库开始泄洪或小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
(4)两个乡(镇)或主城区发生洪涝灾害;
(5)全县或多个乡镇发生中度及以上干旱;
(6)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启动重大气象灾害(暴雨、干旱)橙色预警。
4.2.2Ⅲ级响应行动
(1)县防汛办主任主持会商,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气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文水资源勘测队、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武装部、县林业工作总站、县农业农村局等有关成员单位排知悉本单位相关防汛抗旱数据信息的人员参加。
(2)县防指或县防汛办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将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3)县防指统筹安排,视情况依据权限将洪水调往少水水库或干旱区域。充分利用洪水进行灌溉、补水或冲淤、冲污,改善生态环境。
(4)县防汛办应派出工作组,指导乡(镇)防汛抗旱工作。
(5)县防指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6)县防汛办在县融媒体中心发布汛(旱)情通报。
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紧急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组织辖区各村组加强抗旱工作,指派人员加强防守巡查,指挥乡、村抢险队伍及时控制险情,转移受威胁群众。有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防指和县政府。
4.3Ⅱ级应急响应
4.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响应:
(1)滹沱河、冶河发生10至20年一遇较大洪水,河道达到警戒水位;
(2)其他行洪河道发生5至10年一遇一般洪水,河道达到警戒水位;
(3)一个小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
(4)全县一个乡镇发生特大干旱或多个乡镇发生严重干旱;
(5)全县三个以上乡(镇)发生洪涝灾害;
(6)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启动重大气象灾害(暴雨、干旱)红色预警。
4.3.2Ⅱ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总指挥长或指挥长主持会商,指挥部全体成员参加。视情启动县防指汛期洪水调度指挥预案或抗旱预案,做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按有关规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县防指依法行使权力。
(3)县防指密切监视汛期、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期、旱情预测预报,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涉及到临区管理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防洪工程,由县水利局主动与有关方面协商,优化洪水调度,将灾害损失降到最低。及时通知交通、电力、通信等各有关单位做好防洪自保工作。第一时间派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县防汛办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
(4)县防指成立抗洪抢险前线指挥部。
(5)县防指由总指挥长或指挥长统一指挥队伍开展抗洪抢险。县城区由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乡(镇)由森林消防、民兵负责,武装部联系驻军、太行应急救援队为机动队伍随时加入抢险行动。县防指视雨情、汛情,进行严密布防。
(6)乡(镇)、村、组紧急转移受威胁区域群众。同时,县防指派出抢险队深入险情较重的乡(镇)协助人员紧急转移,并妥善安置。
(7)县防指组织县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县水利局、发展和改革等部门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县交通运输等部门提供运输保障,县应急管理局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县卫生健康局及时派出医疗防疫队伍。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8)县防指召开新闻发布会,县融媒体中心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供水信息。
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紧急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组织辖区各村组加强抗旱工作,指派人员加强防守巡查,指挥乡、村抢险队伍及时控制险情,转移受威胁群众。受灾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立即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有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防指和县政府。
4.4Ⅰ级应急响应
4.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响应:
(1)滹沱河或冶河发生20年一遇及以上大洪水、特大洪水;
(2)其他多条行洪河道发生10至20年一遇及以上较大洪水、大洪水、特大洪水;
(3)滹沱河或冶河等主要行洪河道达到保证水位,河段堤防发生严重险情;
(4)中型及以上水库发生严重险情;
(5)两个及以上小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
(6)全县发生洪涝灾害;
(7)全县一半以上乡(镇)发生特大干旱。
4.4.2Ⅰ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总指挥长主持会商,指挥长及指挥部全体成员参加。视情启动县防指汛期洪水调度指挥预案和经过批准的洪水防御方案,做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听取汇报并做出决策和部署。
(2)按有关规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县防指依法行使权力。
(3)县防指密切监视汛期、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期、旱情预测预报,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需要分洪时,由县防指总指挥长签署命令实施分洪。涉及到临区管理的防洪工程,由县水利局主动与有关方面协商,优化洪水调度,将灾害损失降到最低。第一时间派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县防汛办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
(4)县防指立即成立抗洪抢险前线指挥部。
(5)县防指由总指挥长或指挥长统一指挥队伍开展抗洪抢险。县城区由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乡(镇)由森林消防、民兵负责,武装部联系驻军、太行应急救援队为机动队伍随时加入抢险行动。县防指视雨情、汛情,进行严密布防。
(6)县防指根据抗洪抢险或应急供水需要,及时向市政府提报支援请示。
(7)县防指指导受灾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区域人员。
(8)县防指组织县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水利局、发展和改革等部门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交通运输等部门提供运输保障,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健康部门及时派出医疗队。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8)县防指召开新闻发布会,县融媒体中心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供水信息。
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紧急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组织辖区各村组加强抗旱工作,指派人员加强防守巡查,指挥乡、村抢险队伍及时控制险情,转移受威胁群众。受灾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立即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有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防指和县政府。
4.5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5.1河道洪水
当主要行洪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县防指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组织民兵队伍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当河道洪水位继续上涨,接近保证水位,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道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
在紧急情况下,县防指按有关规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力,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5.2沥涝灾害
当出现沥涝灾害时,县防指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容易发生内涝的区域和重点保护单位,应发动有关单位和社区居民搞好防涝自我保护,及时排除积水,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县城区发生内涝灾害时,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按照批准的城区内涝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
4.5.3山洪灾害
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县防指和事发乡(镇)政府负责,县应急管理、水利、气象、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县防指或县水利局及时发出警报,对紧急转移人员做出决策,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紧急转移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并及时报请县政府启动《平山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按照预案组织实施救灾行动。
发生山洪灾害时,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进行紧急抢救,必要时向上级政府请求支援。
当发生山洪灾害后,县防指应组织县水利、发展和改革、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根据现场灾情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4.5.4台风暴雨灾害
台风暴雨(含热带低压)灾害应急处理由县防指负责。
县气象局根据上级气象部门发布的台风暴雨信息,对台风暴雨影响本县区域的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并立即报县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县防指及成员单位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部署防御暴雨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防暴雨行动情况。
电视、广播等新闻部门及时播发暴雨警报和县防指批准的防御部署。
4.5.5干旱灾害
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落实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启动相关抗旱应急响应,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必要时经县级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搞好抗旱宣传,动员社会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严重干旱。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进行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适时启动相关抗旱应急响应,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调度,实施全面节水,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抗旱职责。
(3)中度干旱。加强旱情监测,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调度和节约用水工作,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4)轻度干旱。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用水需求,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和节约用水工作。
4.5.6供水危机
当发生供水危机时,县防指应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水源;采取行政区域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强化定量供水和全面节水措施;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保证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4.6信息报送、处理和发布
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的相关要求,汛期、旱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由各乡(镇)负责进行统计,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汇总上报,并及时向县相关涉灾部门进行通报,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进入汛期、旱期,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时间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属一般性汛情、旱情、灾情,报送县防指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凡经县防指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情、工程抢险等信息,县防指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县防汛办接到汛情、旱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县防指总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签阅后立即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办公室,并及时续报。
4.7指挥和调度
进入汛期(6月1日至9月30日)、旱期,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险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岗南水库、黄壁庄水库、滹沱河等关系重大的水利、防洪工程调度由上级水利部门负责;县水利局负责其他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必要时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调度。
出现水旱灾害后,由县防指向县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性水旱灾害事件,可越级上报。任何个人发现堤防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县防指和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组织抢险救灾。
出现水旱灾害后,县防指应立即启动应急程序,指挥长及指挥部成员应立即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的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对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水旱灾害或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受影响区域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并协助做好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后,县防指应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疫病流行、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县防指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蔓延,并及时向县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4.8抢险救灾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重大险情时,县水利局应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并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为县防指提供指挥决策。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县防指统一指挥,各部门或各单位,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必要时,按照规定程序向上级政府请求支援,在部队、武警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时,由县武装部负责做好联络协调工作。
4.9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应高度重视抢险救灾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县防指现场指挥人员视情况做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
出现水旱灾害后,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安置工作,在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的协助下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县防指应按照县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出现水旱灾害后,县防指应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可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点)。
4.10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水旱灾害后,县防指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县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通过县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调如太行应急救援队等社会专业队伍、志愿者等,并可依法征调其他社会单位的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1应急结束
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按上级有关规定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和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由乡(镇)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防指应协助县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任何通信运营单位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县防指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运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防汛抗旱工作的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应保证通讯联系畅通,调度值班电话须24小时值守。救援现场通过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通信手段,保持通讯畅通。参与抢险救灾的职能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
县政府加强对水文水资源勘测工作的资金和人员支持,相关部门应对本辖区内河道、水库、气象、水文及水资源等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处理和汇总,为我县防汛抗旱工作提供准确的水文信息,为防汛指挥决策、水利工程安全调度和运行提供重要依据。
5.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县水利局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县水利局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5.3应急队伍保障
县政府统筹县城市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民兵、社会救援队伍及乡(镇)、村抢险队伍的建设,建立乡(镇)、村抢险队伍前期抢险与综合抢险队伍援助救援相结合,社会救援力量共同参与的救援格局。
城市消防救援队伍作为县城的防汛抗旱抢险力量进行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森林消防队伍作为乡(镇)的防汛抗旱抢险力量进行抗洪抢险、抗旱救灾。
各乡(镇)应建立本辖区内的防汛抗旱队伍,每年更新队伍名单后报县防办。
县武装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调动民兵队伍作为突击力量参加抗洪抢险、抗旱救灾。需要调动驻地部队、武警参加抢险程序,由县政府向上级政府提出支援需求,由县武装部与其对接,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民兵、驻军根据各自驻地就近进行支援。
5.4供电保障
国网平山县供电总公司负责优先保证抗洪抢险、抢排沥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5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的调配。
5.6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水旱灾区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的业务指导,组织相关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进行医疗救治、防疫消毒、心理救援工作。
5.7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负责灾区及周边进行交通管制,保证抗灾救灾队伍和物资装备的顺利通行。
5.8物资保障
县水利局和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必要的常规抢险机具、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等。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供销社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县级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的保障工作。
各乡(镇)及水利局储备物资,由县水利局负责调用,特殊情况下上级有权调用下级的储备物资。如需调用市级储备物资,按照相关程序执行。
5.9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防汛抗旱经费保障。需要县财政增加防汛抗旱经费时,由县防汛办和县财政局协商,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县政府应安排资金,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
5.10社会动员保障
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责任和承担防汛抗旱的义务。
县防指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公众信息交流和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县防指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一般公众信息由县防指指挥长审批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出现影响较为严重的洪水和范围较大的严重旱情时,按分管权限,由县防指总指挥长审批,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县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亲自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6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后,县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救灾
发生重大灾情时,县政府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6.2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县防汛办每年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和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 附则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评估和修订,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由县防指联合相关主管部门,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河北省抗旱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