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3-15    来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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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河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健全防范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长效机制的意见》(冀财非税〔2022)9号)文件要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三项政府性基金由税务征收,按照职责,特此进行公示,内容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平山县税务局
202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