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11-18    来源:平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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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费项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收费主体:(冀财非税[2020]15号)规定:税务部门依据残联审核的残疾人就业情况,负责残保金征收。
3.计费单位:元
4.收费标准: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5.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
6.收费范围:平山县行政区内
7.收费对象:本县行政区内的各级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8.征收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登录河北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另一种是到办税服务大厅申报缴纳。
9.减免规定:(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规定: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
10.监督举报电话:0311—82910009